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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办法
一、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为了全面实施招商引资战略,鼓励各界积极参与招商引资,促进我区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范围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引进符合我区产业导向,齐齐哈尔以外的投资者在我区创办的独资、合资、合作等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外)。
第二条 凡是项目引荐人和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参与项目谈判的主体(以下简称受奖人),均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奖励。
二、奖励依据
第三条 对引进的项目,原则上以实际发生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为奖励依据。
三、奖励标准
第四条  引进项目奖励标准
(一)引进内资工业项目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引进内资非工业项目按0.5‰给予奖励。
(二)引进外资工业项目按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引进外资非工业项目按2‰给予奖励。
(三)内资收购、兼并我区国有、集体企业的,按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内资租赁我区国有、集体企业在5年以上的,按实际租金额0.3‰给予奖励。
(四)外资收购、兼并我区国有、集体企业的,按实际投资额的2.5‰给予奖励;外资租赁我区国有、集体企业在5年以上的,按实际租金额的1.5‰给予奖励。
第五条  争取资金奖励标准
(一)非职务性引进无偿资金按实际引资总额的0.4‰给予奖励。
(二)非职务性引进有偿资金按实际引资额0.2‰给予奖励。
第六条  对承标单位的奖励
(一)对完成招商引资任务的单位,实行“五优先”。优先提拔重用干部、优先评比文明单位、优先确定“政风行风民主评议”活动最佳单位、优先评选年度工作先进单位、优先确定公务员优秀等次。
(二)年终被评为招商引资先进单位的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被评为全市(区)招商引资先进个人的,年末综合考评时,优先确定为优秀等次、记功或嘉奖。
(三)全区在职的行政事业人员在一年内以第一引荐人身份引进新办生产加工型企业,以资金形式注入的,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除按招商引资政策兑现奖励外,符合提职条件的可提拔享受副科级或正科级相关待遇。
四、奖金的管理
第七条  奖金由区财政部门支付。
第八条 奖励的确认:受奖人提出申请,备齐相关材料,由招商办对项目现场勘察核实认定。由区主管招商引资工作领导会同招商、财政等部门提出受奖人名单及奖金数额,上报区政府审批。
第九条  为民营和私营企业引进项目的受奖人,由企业奖励。
五、其它
第十条 引进的独资项目对引荐人给予奖励,引进合资、合作项目,分别给予引荐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谈判主体奖励,奖金各占一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奖励为税后奖金,奖金获得者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招商办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凡与本办法规定相违背的,按本办法执行。



二、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项目引进奖励办法
  为了扎实推进我区项目建设年活动,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区域经济建设,促进我区经济和社会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范围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引进符合我区产业导向,齐齐哈尔市以外的投资者在我区创办的独资、合资、合作等千万元以上项目(含1000万元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外)。同时适用于向国家省市争取项目。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奖励项目引荐人。
二、奖励依据
第三条 对引进的项目,原则上以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为奖励依据;对争取的项目,原则上以实际到位资金额度为奖励依据。
三、奖励标准
第四条 引进项目奖励标准
(一)引进固定资产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引进非工业项目按0.5‰给予奖励。
(二)引进固定资产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1.2‰给予奖励,引进非工业项目按0.6‰给予奖励。
(三)引进固定资产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奖励,引进非工业项目按0.75‰给予奖励。
(四)引进固定资产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引进非工业项目按1‰给予奖励。
(五)引进高新技术、“三新企业”项目奖励由区项目奖励考核领导小组出具奖励意见,上报区委常委会审定。
第五条 争取项目奖励标准
向上争取项目由区项目奖励考核领导小组出具奖励意见,上报区委常委会审定。
第六条 对项目引进单位的奖励
(一)对项目引进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实行“五优先”。优先提拔重用干部、优先推荐文明单位晋级、优先确定“政风行风民主评议”活动最佳单位、优先评选年度工作先进单位、优先确定公务员优秀等次。
(二)全区在职的行政事业人员以第一引荐人身份引进新办生产加工型企业,以资金形式注入的,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除按本办法兑现奖励外,符合提职条件的可上报区委常委会,由区委常委会确定提拔副科级或正科级。
四、奖金的管理
第七条 奖金由区财政部门支付。
第八条 奖励的确认:受奖人提出申请,备齐相关材料,由区项目奖励考核领导小组组织招商、财政等相关部门对项目现场勘察核实认定,提出受奖人名单及奖金数额,上报区委常委会审定。
第九条 为民营和私营企业引进项目的受奖人,由企业奖励。
五、其它
第十条 本办法与《齐市碾子山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不可重复奖励。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招商办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凡与本办法规定相违背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