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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办事指南

 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
 内资企业注册登记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设立登记应具备的条件

 有关文书格式
 登记程序和时限
 登记收费标准及依据
内资企业注册登记
 
一、登记事项与事权划分
(一)内资企业注册登记事项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非公司制企业、营业单位,合伙企业及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及分支机构和企业集团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企业(集团)名称的预先核准。
(二)内资企业注册登记的事权划分
1、市局注册登记处登记范围
   除委托分局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外,住所(经营场所)地址在齐齐哈尔市市区的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非公司制国有大中型企业法人及营业单位的注册登记;全市范围内企业集团的注册登记。
2、各分局注册登记科(股)登记范围
   凡住所(经营场所)地址在齐齐哈尔市区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及分支机构、合伙企业及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及分支机构、在市局注册登记以外的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及营业单位的注册登记;龙沙分局、铁锋分局、建华分局接受市局委托,代表市局对住所(经营场所)地址在各自行政区划内,由自然人出资设立的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及分公司进行注册登记(国有、集体企业改制为有限公司的除外、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除外);富拉基分局、昂昂溪分局、碾子山分局、梅里斯分局接受市局委托,代表市局对住所(经营场所)地址在各自行政区划内的有限责任公司及分公司(市局登记的大中型公司制企业除外)进行注册登记。
3、各县(市)局注册登记科(股)的登记范围
   负责各自行政区划内的除集团公司以外的各类内资企业的注册登记。

二、登记依据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黑龙江省股份合作制企业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股份合作制企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三、登记申请
(一)企业登记申请方式
   申请企业登记,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提交申请:
1、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
2、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
   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提供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联络方式及通讯地址。对企业登记机关予以受理的申请,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与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材料原件。
(二)企业登记申请的接受与接收
   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设立企业登记场所,统一办理企业登记事宜。
   有条件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建立企业登记网站,受理企业登记申请,方便申请人下载申请书格式文本、提交申请材料、查询企业登记办理情况和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等。
   市局注册登记处登记窗口按市政府要求设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各县(市)局、各分局在各自局内设企业登记厅。在暂不具备建立企业登记网站的条件时,各登记部门设立专用传真机一部,在互联网上设立专用电子信箱一个,专门接收企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