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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局办事指南
用户申请办理用电程序


一、申请用电
   在碾子山供电营业区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用户),需新装用电或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按《供电营业规则》规定,携带有效证件及有关用电工程项目批准的文件及有关的用电资料,包括用电地点、电力用途、用电性质、用电设备清单、用电负荷、保安电力、用电规划等,事先到碾子山用电服务中心窗口提出申请,并按供电局规定的格式如实填写用电申请书,办理用电手续。
   供电局和用户应在正式供电前,根据用户用电需求和供电企业的供电能力以及办理用电申请时双方已认可或协商一致的有关文件,签订供用电合同。

二、确定供电方案
   供电局对申请用电的用户的用电需求,从供用电的安全、经济、合理和便于管理出发、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划图政策和规定、电网规划及当地供电条件等因素,进行经济技术比较,与用户协商确定供电方案。供电局对已受理的用电申请,尽速确定供电方案,规定期限内正式书面通知用户:1、低压供电方案审批期限不超过七天,低压供电方案的有效期为三个月;2、高压供电方案审批期限不超过二十天,高压供电方案的有效期为一年。

三、竣工验收及装表接电
   用户新装或增加用电,在供电方案确定后,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供电局交纳新装增容供电工程贴费。用户根据确定的供电方案进行受电工程设计。
   供电局对用户送审的受电工程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应根据本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审核的期限为:1、对低压用户最长不超过十天;2、对高压用户最长不超过一个月。
   用户受电工程设计未经供电局审核同意,用户不得据以施工。否则,供电局将不予检验和接电。
   用户受电工程施工、试验完工后,向供电局提出工程竣工报告。供电局接到用户的受电装置竣工报告及检验申请后,经供电局检验合格后,供电局装表接电时限为:1、对低压用户不超过五天;2、对高压用户不超过十天。

四、临时用电
   对基建工地、农田水利建设、市政建设等非永久性用电的用户,可办理临时用电。临时用电期限除经供电局准许外,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逾期不办理延期或永久性正式用电手续的,供电局终止供电。临时用电改正式用电,按新装用电办理。临时用电的用户,应安装用电办理。临时用电的用户,应安装用电计量装置。临时用电用户未装用电计量装置的,供电局根据其用电容量,按约定的每日使用时数和使用期限预收全部电费。用电终时,如实际使用时间不足约定期限二分之一的,可退还预收电费的二分之一;超过约定期限二分之一的,预收电费不退;到约定期限时,终止供电。

五、居民用电
   居民办理一户一表生活用电,不须经各级审批,直接到碾子山用电服务中心用电登记窗口办理。居民新装用电,无工程者,供电局在受理用户用电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接电。

六、联系人电话
   负责人:潘宇
   电 话:6673651